浙江省预拌砂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质量,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市场行为的自我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浙江省预拌砂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经营、诚信守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为客户提供质量合格、服务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 凡自愿加入《浙江省预拌砂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公约》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公约作为自律性文件,是全体签约企业对本企业和用户的承诺;签约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坚持“用户是中心、质量为第一”的质量意识,自愿遵守本公约,依照本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预拌砂浆行业是指从事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行业的总称;预拌砂浆产品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第六条 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作为公约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协同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保障本公约的施行。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推行、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第十条 预拌砂浆产品性能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原辅材料。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签约企业,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 签约会员单位公议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签约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协调阻止违反公约的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企业在研究会提供的相关服务上,将会排在后面执行或延迟执行;
3、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将研究会意见发送相关单位。
4.将连续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签约企业,取消其自律公约的成员资格;由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向社会公布,并进行行业谴责。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根据已经取得的违约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公约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公约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向行业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签约企业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在浙江省预拌砂浆专业委会。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施行。
浙江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研究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