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为贯彻商务部《关于开展2022年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商建司函〔2022〕18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省党代会和端午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23号)》等文件精神,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装水泥“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
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散装水泥行业专用车辆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全省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统筹抓好强化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研判,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和我省25条实施意见,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三件大事”。加强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重视专用车辆运输安全对目前全省安全工作的影响,扎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
全省散装水泥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5月20日起至7月底止。自查与督查同步展开。
(一)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5月20日—31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第二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市县分级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5月20日—7月31日,省内安全生产督查阶段。
省散装中心将分三组分阶段开展督查:
第一组: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及所属县(市、区);
第二组:金华市、台州市、丽水市、温州市及所属县(市、区);
第三组: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
(二)排查内容
1.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①是否开展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
②辖区驾驶员档案是否完整,并纳入全省专用车辆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
③对每月列入《安全监管情况通报》的重点企业是否明确整改时间、查明安全管理主要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
④对使用未经培训驾驶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是否予以纠正;
⑤专用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主动安全防御设备;
⑥是否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应处罚工作。
2.车属企业
①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责任落实、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到位;
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体系、监管督查、岗位和人员职责制度等;
③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专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主动安全防御设备等安全设施运行是否良好;
④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到位:省散装中心《月度监管情况通报》整改要求和驾驶员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⑤对自查中发现问题是否立行立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各企业按照边排查、边整改原则,最迟在6月30日前完成风险填报、隐患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定制整改方案。
三、专项行动整治排查相关要求
(一)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即日起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1.要认真自查、督查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聚焦“防重大、控较大、减总量”目标,持续推进散装水泥专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2.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强化统筹,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开拓创新,有针对性地做好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四、加强经验总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在贯彻落实省散装中心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同时,加强本地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宣传推广,逐步提升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经验做法,并于8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送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联系人:陈晓华
电 话:88857239 13758139800
电子邮箱:980720987@QQ.COM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2022年5月24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pdf
河南省郑州市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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